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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暫行台中二手冰櫃回收辦法
[摘要]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促進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,大力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根據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促進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,大力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根據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以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,提高自主創新能力,發展高端化、高質化、高新化產業為主要目標,充分發揮領軍人才的作用,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項目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孵化一批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,吸引一批國內領先、國際先進水平,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企業落戶天津。
第三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工作,應堅持突出重點、項目帶動、科學評價、註重實效的原則,以新引進的產業化項目為載體,以用人單位為主體,搭建吸引優秀人才創新創業的平臺。
第二章引進對象和條件
第四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應當是掌握重大科技項目核心技術,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產業化經歷,能夠引領和帶動某一專業技術領域科技發展,具有學科優勢和行業領先地位,帶項目、帶技術、帶資金來津創辦企業、領辦企業,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科技團隊帶頭人。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基本條件:餐飲設備回收
1.遵紀守法,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、突出的專業貢獻、較大的發展潛力和顯著的引領作用;
2.所帶項目知識產權屬於領辦、創辦的在津註冊的經營企業所有;
3.曾在國內外著名高校、企業、研發機構擔任高級職務5年以上,具有主持研發成果成功實施轉化的經歷,且直接從事本專業領域科技研發及產業化工作;
4.在業內具有良好信譽,無知識產權爭議或經濟糾紛。
(二)領軍人才攜帶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:
1.知識產權清晰,市場潛力巨大,技術前景廣闊,項目達到國內領先、國際先進水平,能夠引領和帶動本市重點產業的啟動和發展;
2.項目基礎穩固,已完成前期開發,進入中試或樣機制造階段,具有穩定的實驗數據和中試產品;
3.擁有項目研發、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(不少於100萬元),並擁有一支技術研發、生產管理、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。
第三章工作機構
第五條成立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,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,負責全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組織、協調工作,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、市發展改革委、市經委、市教委、市濱海委、市科委、市人事局、市財政局、市工商局和市知識產權局。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任,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任。
第六條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(以下簡稱辦公室),設在市人事局,由市人事局、市科委、市財政局有關處室組成。市人事局負責引進領軍人才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,並會同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申報專項資助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工作。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落實工作。
第七條按專業領域成立天津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傢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專傢評審委員會),主要負責確定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評審標準,對引進項目和人選進行評審。每個專傢評審委員會由10至15人組成,設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各1名,均由兩院院士擔任;秘書長1名,由市人事局負責同志兼任;委員由相關領域的兩院院士、知名專傢以及經營管理、金融投資等方面的資深專傢組成。專傢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,每次出席專傢評委不得少於9人,其中外地專傢不得少於半數。
第四章申報與評審
第八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工作采取組織推薦的方式進行,由引進項目單位所屬區縣、委局的人事部門向辦公室申報。
第九條申報單位應當對引進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,對人選情況進行審查與核實,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。
第十條申報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請表,包括對項目的評估、論證,人選基本情況、獲專利情況、發表論文論著情況,主持研發項目和新產品情況、獲獎勵情況及2名以上同行權威專傢對其以往專業業績的評價、主管部門(單位)意見和相關證書佐證材料等;
(二)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所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;
(三)創新創業研發轉化項目介紹,包括知識產權、研發轉化周期、市場前景、預期經濟效益等內容;
(四)對所報項目的權威評價資料,包括權威部門評價和與項目相關的論文等;
(五)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。
第十一條評審工作采取隨時受理、集中評審的方式,辦公室根據受理情況,及時組織開展評審工作。
第十二條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。
(一)函評。采取盲評形式,不透露被評人姓名,請同行兩院院士、專傢按專傢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標準進行評議。函評專傢每次不少於9人。函評未達到半數同意的,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。
(二)會議評審。函評通過後,專傢評審委員會在審閱申報材料和聽取推薦人選本人答辯的基礎上,進行綜合評議。經專傢評審委員會投票,獲得實際到會專傢評委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同意,提名領軍人才建議人選。
函評專傢與台中二手生財器具專傢評審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得重復。
第十三條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,與推薦人選存在親屬、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傢應當回避。參與評審的專傢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,不得透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。
第十四條根據專業領域及項目特點,將評審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15天。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,由辦公室負責調查、核實並處理。
第十五條公示無異議的,由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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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促進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,大力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根據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促進天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,大力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根據國傢和本市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以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,提高自主創新能力,發展高端化、高質化、高新化產業為主要目標,充分發揮領軍人才的作用,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項目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孵化一批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,吸引一批國內領先、國際先進水平,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的高新技術企業落戶天津。
第三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工作,應堅持突出重點、項目帶動、科學評價、註重實效的原則,以新引進的產業化項目為載體,以用人單位為主體,搭建吸引優秀人才創新創業的平臺。
第二章引進對象和條件
第四條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應當是掌握重大科技項目核心技術,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產業化經歷,能夠引領和帶動某一專業技術領域科技發展,具有學科優勢和行業領先地位,帶項目、帶技術、帶資金來津創辦企業、領辦企業,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科技團隊帶頭人。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基本條件:餐飲設備回收
1.遵紀守法,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、突出的專業貢獻、較大的發展潛力和顯著的引領作用;
2.所帶項目知識產權屬於領辦、創辦的在津註冊的經營企業所有;
3.曾在國內外著名高校、企業、研發機構擔任高級職務5年以上,具有主持研發成果成功實施轉化的經歷,且直接從事本專業領域科技研發及產業化工作;
4.在業內具有良好信譽,無知識產權爭議或經濟糾紛。
(二)領軍人才攜帶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:
1.知識產權清晰,市場潛力巨大,技術前景廣闊,項目達到國內領先、國際先進水平,能夠引領和帶動本市重點產業的啟動和發展;
2.項目基礎穩固,已完成前期開發,進入中試或樣機制造階段,具有穩定的實驗數據和中試產品;
3.擁有項目研發、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(不少於100萬元),並擁有一支技術研發、生產管理、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。
第三章工作機構
第五條成立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,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,負責全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組織、協調工作,成員單位包括市委組織部、市發展改革委、市經委、市教委、市濱海委、市科委、市人事局、市財政局、市工商局和市知識產權局。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任,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任。
第六條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(以下簡稱辦公室),設在市人事局,由市人事局、市科委、市財政局有關處室組成。市人事局負責引進領軍人才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,並會同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申報專項資助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工作。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落實工作。
第七條按專業領域成立天津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傢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專傢評審委員會),主要負責確定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評審標準,對引進項目和人選進行評審。每個專傢評審委員會由10至15人組成,設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各1名,均由兩院院士擔任;秘書長1名,由市人事局負責同志兼任;委員由相關領域的兩院院士、知名專傢以及經營管理、金融投資等方面的資深專傢組成。專傢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,每次出席專傢評委不得少於9人,其中外地專傢不得少於半數。
第四章申報與評審
第八條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工作采取組織推薦的方式進行,由引進項目單位所屬區縣、委局的人事部門向辦公室申報。
第九條申報單位應當對引進項目進行評估和論證,對人選情況進行審查與核實,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。
第十條申報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,應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請表,包括對項目的評估、論證,人選基本情況、獲專利情況、發表論文論著情況,主持研發項目和新產品情況、獲獎勵情況及2名以上同行權威專傢對其以往專業業績的評價、主管部門(單位)意見和相關證書佐證材料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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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。
第十一條評審工作采取隨時受理、集中評審的方式,辦公室根據受理情況,及時組織開展評審工作。
第十二條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。
(一)函評。采取盲評形式,不透露被評人姓名,請同行兩院院士、專傢按專傢評審委員會確定的標準進行評議。函評專傢每次不少於9人。函評未達到半數同意的,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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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,與推薦人選存在親屬、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關系的專傢應當回避。參與評審的專傢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,不得透露與評審相關的信息。
第十四條根據專業領域及項目特點,將評審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15天。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,由辦公室負責調查、核實並處理。
第十五條公示無異議的,由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委員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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