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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化一銀行行長倒手巨款全賠借條蓋公章無效

“如果他不是銀行行長,出具的欠條上沒銀行公章做擔保,我不會借1500萬給他。怎麼能說銀行擔保無效?”8月11日,江蘇泰州興化市民高顯明收到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書後,欲哭無淚。

高顯明聽瞭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行長左康的話,把原本存銀行的1500萬元借給瞭左康個人。左康打瞭借條,卻蓋上銀行公章來“擔保”。結果“出瞭問題”,那1500萬元被左康倒手借給別人,全部打瞭水漂。

記者瞭解到,這樣高息引誘“走鋼絲”的故事,在一些地方並非個例,足以引起一些銀行及其監管部門的警惕。

“有苦”的倆男人

高顯明 白手起傢的企業傢

公司投資5000萬 現在都荒廢瞭

興化市豐順阻燃材料有限公司,位於興化市開發區。18日上午,如果不是和高顯明事先約好地址,紫牛新聞記者很難找到這傢曾風光無限的工廠。大門口公司名字隻能看到“興化市豐順”五個字,其餘全部被不知名的植物所覆蓋。

整個廠區冷冷清清。在生產車間,高顯明介紹,工廠是生產ABC幹粉阻燃材料的,高峰時全廠共有50多名員工,2013年年底,借給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行長左康的1500萬出問題後,工廠就一直處於停產狀態。

今年52歲的高顯明告訴記者,他是土生土長的興化人。16歲白手起傢在外闖蕩,2009年回傢鄉投資近5000萬興建的這個興化市豐順阻燃材料有限公司,成台中二手設備買賣為興化市政府當年“五個重大項目”之一。工廠建成後,效益一直不錯。

左康 某銀行支行原行長

如今工作丟瞭 愛人差點哭瞎掉

“我很後悔自己的一時糊塗。”這是左康面對紫牛新聞記者說得最多的一句話。他說,他做行長的時候,常告誡下屬不要做違反規定的事情,“不要吃碗外面的飯,吃得不好會不消化”。比如單位有規定,要求員工不得從事“民間融資”的事,而他恰恰做瞭,並捅下來大婁子。事情爆發後,按銀行規定他要被開除,2013年年底,他主動辭瞭職。

左康辭瞭職,還累及在檢察院上班的愛人。其愛人一年前被迫休病假,因成天哭泣,最後導致視網膜脫落,幾乎失明,目前剛剛做瞭手術。而他一度被愛人趕出傢門,寄居在姐姐傢 。

“我害瞭高顯明,害瞭自己,害瞭傢人。”左康說。

禍起借錢

借條

巨額借款月息2分

行長蓋上銀行公章“擔保”

高顯明說,當時他是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轄區的業務大戶,身為該行行長的左康曾專門到他單位看望過他。他倆真正接觸是在2012年的春節。有一天,他去銀行辦業務,被左康請到行長辦公室。左康說資金存在銀行裡利息太低瞭,不如讓他來幫助理財,月利息2分(即2%),100萬存一個月,即2萬元利息。對於資金的用途,左康稱是用來幫人傢驗資。左康再三承諾,資金絕對安全。

高顯明覺得這事還算靠譜,就同意瞭。第一次,高顯明借給瞭左康200萬元。次月20號,高顯明拿到瞭左康給付的4萬元利息。此後,陸陸續續一年多時間 ,高顯明共借給左康1500萬元。2013年4月22日、5月22日,左康向高顯明出具瞭兩張寫有借款100萬、1400萬字樣的借條,借條下方蓋有銀行的公章,公章上方寫著“擔保單位”。為讓高顯明吃定心丸,左康還將銀行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証“抵押”給高顯明。

變故

突然說錢全沒瞭

他差點暈在行長辦公室

讓高顯明最難忘記的日子是2013年11月16日。那天,他接到左康愛人的電話,讓他到銀行找左康一下,“你的資金可能有瞭點問題”。當下,高顯明帶著兒子和愛人,一起趕到瞭左康的辦公室。左康內疚地告訴他們,他們的1500萬出瞭問題瞭。

“那1500萬還剩多少?”高顯明急急地問。

“全部沒有瞭。”左康這個回答如當頭一棒,他頓時眼前一黑,差點暈過去。

但隨後左康稱,資金在“下遊”那裡出瞭問題,但錢不會少,因為對方有房產,有實業,他一定會幫著催要,就是“利息”不能按月給付瞭。

“實際上,當時左康是緩兵之計,他根本要不回資金。”高顯明說。在接下來的一年多時間內,高顯明共向左康討回現金以及手表等實物共折價62萬元。

錢呢

行長“倒台中二手餐飲設備收購錢”給別人

本想賺息差,結果玩砸瞭

在高顯明的聯系下,18日上午,左康接受瞭紫牛新聞記者的採訪。左康告訴記者,那1500萬元全被他借給一個叫陳某文的人瞭。錢給陳某文“弄沒瞭”。左康說,陳某文以前是他同事,後因涉足“民間融資”被單位開除中古設備收購。之後,陳某文專門從事為他人代理驗資業務,從中賺手續費。陳某文找到他,希望給其資金支持,月息3分。考慮到陳某文驗資所用的資金均在他們銀行,進出他均可以掌控,還能從中賺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額,因此他就答應瞭,前後共借給陳某文2000多萬元,包括高顯明的1500萬。

左康說,2013年陳某文瞞著他用資金幫他人“過橋”(幫別人按期歸還銀行貸款,待銀行新貸款下發時,再抽回資金)。結果,那傢單位經營狀況不好,被銀行停貸。陳某文花光瞭左康給他的2000萬後,選擇瞭“跑路”。

採訪中,左康告訴紫牛新聞記者,盡管銀行有規定,但受利益驅使,工作人員涉足“民間融資”並不少見。單他們興化銀行業,近年來,在這方面“摔倒”的就有3個行長。

訴訟追索

個人被判承擔“全責”,銀行“脫身”

要款無望,去年8月,高顯明一紙訴狀將左康、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,一同告上興化市人民法院,要求左康還錢的同時,讓銀行承擔擔保責任。

該支行辯稱,他們沒有獨立法人資格,時任支行行長的左康,在未明確獲得授權的前提下,加蓋銀行印章,明顯超越代表權,欠款應由左康自行承擔。

興化法院審理認為,左康為達到借錢的目的,偷蓋單位印章,其行為不合法,因不是職務行為,其擔保行為也不合法,因此原告與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之間的保証關系並未成立。法院最後判決左康歸還原告1500萬元欠款以及利息,駁回原告對某銀行興化新區支行的訴訟要求。

法院認定月息2分成立,這個利息雖然超過瞭銀行正常利率,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,月息2分即年利24%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讓左康個人承擔本息,這也意味著高顯明追回全部損失希望渺茫。接受採訪時,高顯明稱,對於興化法院判決,他不理解,也不服,準備上訴到泰州市中院。

業界觀點

北京大成(南京)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唐迎鸞: 擔保關系不成立,但銀行存在過錯

從上述的情況看,高顯明的1500萬元沒有進銀行,而是直接給瞭行長左康,他也應當清楚這筆錢並不是銀行幫他理財,而是左康的個人行為,兩人之間實際上構成瞭民間借貸關系或者委托理財關系。

但是公章確實是銀行的公章,而且蓋在“保証單位”下面,這就存在兩種可能,一個是高顯明是明知這個蓋章是左康個人行為,是偷拿銀行公章偷蓋的,銀行實際上並沒有進行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,根據擔保法30條規定,高顯明和行長左康相互串通,騙取保証人提供保証的,保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﹔另一個可能是高顯明是善意的,有理由認為蓋章是銀行的單位行為,屬於職務行為,銀行要承擔擔保責任。

不過,根據我們正常的理解,銀行是不可能替個人之間的借款或者委托理財進行擔保,所以法院認為不存在擔保關系也有一定依據。

當然,銀行也有一定管理上的疏忽,因為管理不嚴,導致公章被行長偷偷使用為他人擔保,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,屬於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,但是債權人、擔保人有過錯的,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,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。故而在本案中,根據事實,法院可以認定銀行是否要承擔責任。(王國柱)

(採訪者 陳迪晨)

【上述法律人士分析不代表紫牛新聞觀點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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